哈利娅·杜塔吉:反对谈判,并不等于反对外交。问题在于,在武力威胁之下、并置于国际法文献中所谓的“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ies)框架中的谈判。国际法的历史,特别是在面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时,并不仅仅是全球规范不断扩展的历史;在许多情况下,它也是一部将不平等合法化并制度化,并将军事与经济优势转化为针对全球南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的历史。
从十九世纪强加于中国和奥斯曼帝国的不平等条约,到二十世纪的经济安排和契约机制,殖民强国始终试图借助法律语言、国际条约以及“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重塑和再生产支配关系。正如一些国际法批判理论学者所指出的,国际合同法和跨国法律体系的诸多制度安排,并非为了实现主权平等和尊重国家独立,而是为了维护全球经济的不平等结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阿布扎比石油仲裁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在该案中,非西方社会的国内法被视为“不适当”或“不发达”,取而代之的是跨国性或西方法律规则,以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让位于保障外国公司的利益。 这种逻辑在今天仍以新的形式延续。当代殖民主义并不一定通过直接占领领土来实现,而是建立在资本积累与合法性建构两大支柱之上。支配不再仅仅依赖军事舰队,而是通过法律制度、制裁机制、不平等贸易安排以及“自由”“民主”“谈判”“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等话语体系不断得到再生产。然而,其结果往往是相同的:发展权、经济独立以及外围国家的科技能力不断受到限制。
当代的实例亦不鲜见。美国向部分全球南方国家(包括印度)提出的贸易安排表明,不对称的市场准入、单方面设定进口目标以及限制产业政策工具,如何能够将相关国家逐步转变为被主导性大国支配的市场。这种局面令人联想到殖民时代的经济关系,只不过这一次,它借助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话语获得正当化。 在这一框架下,对于任何涉伊核协议或与伊朗进行谈判的评估,都应当超越关于和平与外交的一般性口号。问题并不在于谈判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在于:一个在持续战争威胁、制裁、破坏活动、暗杀科学家、军事打击,或者诸如“如果不达成协议,轰炸将继续”之类表态压力下形成的协议,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自由和平等的同意。在国际法上,受到胁迫的同意始终是法律合法性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CPOA)亦是如此。抛开政治评价不谈,从国际法批判理论的视角来看,一个核心问题始终存在: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安排,是否真正具有对称性?伊朗承担了一系列超出通常核不扩散机制要求的限制和监督义务,而对方所提供的保障既不稳定,也不具有充分约束力。美国单方面退出协议而未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更进一步暴露了这种不对称性。 与此同时,整个核不扩散机制本身也存在一种结构性不平等。数十年来,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仅没有真正接近全面核裁军,反而持续保持其战略优势;与此同时,无核武器国家却面临最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技术限制。从这一角度看,主张和平利用核能权利,并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性诉求,而是更广泛的发展权和主权平等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公共空间中的一个严重不足,在于对新殖民主义概念缺乏历史认知。许多人认为,只有当外国旗帜飘扬在一国领土之上时,支配才真实存在。然而,二十一世纪的支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地通过经济、法律和话语生产等路径加以实现。当这段历史被遗忘时,以和平之名要求屈服便会取代对正义的追求,而接受不平等权力关系则会被包装为一种政治理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甚至可能在无意识中参与再生产那些限制民族发展权和国家独立的话语体系。
第三世界反殖民斗争和民族独立运动的历史,始终建立在一个基本原则之上:各民族并非向支配性大国乞求恩惠,而是坚持和主张自身的权利。正义、发展、主权平等以及民族自决权,并不是由大国赐予的特权,而是经过数十年反殖民斗争取得的权利。因此,今天真正的问题并非“谈判还是不谈判”,而是:谈判究竟是服务于建立一种公正且基于平等的和平,还是服务于再生产那些曾经为政变制造经济条件、并为针对伊朗的侵略行为提供政治和法律条件的不平等关系。


